【来源:抚顺交通广播】
抚顺交通广播《交广朋友圈》节目,每周四增设《共话调解》节目板块,由中共抚顺市委政法委员会、抚顺交通广播 联合播出。
通过邀请市政法各单位、省(市)直有关部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机构及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会法律服务站点、法学会基层服务站、法律咨询专家学者等,来对国家和地方有关矛盾排查化解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详细解读,让老百姓了解各类纠纷调解机制,从而更好地结合纠纷的性质、对象及个人的意愿,有选择解决纷争。
抚顺县司法局石文司法所 所长 解志超
1. 您如何看待人民调解工作,请介绍一下石文镇的人民调解机构的构成情况?
解志超:人民调解是一种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石文镇下辖15个村1个社区,设有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村(社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6个,两级调解委员会成员为3-5人,各级调解委员会由司法所负责协调相关工作。
2.现在大家都开始忙着春耕,难免有些土地相关的纠纷,刚才您说到镇村(社区)都有调解委员会,请问他们是如何开展工作并发挥作用的?
解志超:石文镇位于抚顺县南部,辖区面积151平方公里,下辖15个村1个社区,人口2.1万人,是抚顺县最大乡镇。在每年的4-5月春耕期间、9-10月秋收期间因土地边界、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纠纷的矛盾纠纷都会增多。而且土地矛盾纠纷调处是一项较复杂的工作,一旦处置不及时、思想工作不到位,就可能引发群众之间的不安定行为甚至发生极端事件,成为基层和谐稳定工作的隐患。
2023年的春天,石文镇某村两户人家李家和赵家在春耕的过程中因为一根垄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的耕地相邻且都是十七根垄,李家在耕种的时候就发现自家的垄少了一根,于是说是赵家占了他家的地,赵家说我现在还是十七根我没占你的地,双方的情绪都非常激动,且周围还有许多村民在围观。于是他们找到了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的指导思想,立即派得力有威望的两名调解员赶到现场,在安抚双方当事人情绪的同时开展调查。通过了解,李家耕地使用的是农用机械耕地,有可能是农用机械翻地垄沟使间距扩大,使十七根变成了十六根,因两家都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了证实是否因为机器耕种致使地垄变宽,随即对两家土地长宽进行现场丈量,通过测量得出面积,经核对两家面积与证载面积相符,垄数变少实际是大小垄区别。调解员在现场也向双方讲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调解员的调解,李家和赵家的纠纷当场被化解,确保了不误农时。如果当时没有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纠纷,双方情绪激动做出过激行为,那也许面对两家的就会是更严重的后果了。调解员本着“早发现、快介入、依法调”的调解策略,将矛盾化解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也给当地的村民上了一场现实版的法治课,围观的村民们纷纷竖起大拇指。
3. 农村土地基本上都是从父辈耕种到现在的,有些矛盾从父辈那里就埋下了隐患,像这种时间跨度比较长的纠纷咱们是如何处理的?
解志超:在上世纪90年代初,石文镇梁姓村民家和同村姚姓村民家,因为到自己承包地远、不便于经营的问题,双方自行商量将两家承包地换着耕种,到土地二轮承包时也没有签订合同和备案,直至2018年,建设辽中环高速需要征迁石文镇农村土地,调解员在走访排查矛盾纠纷时发现,姚姓村民家现在耕种的土地征迁范围内,梁姓村民不在征迁范围内,双方因补偿发生纠纷,梁姓村民称,我现在耕种的地虽然不在补偿范围内,但是我的土地确权证是姚家耕种的地块,在征迁范围内,补偿款应该归我,姚家称,当时换地双方父亲都同意更换的,虽然两方父亲都去世了,但是这块地我家已经种了三十多年,补偿款理应归我,由于年代久远且矛盾纠纷相对复杂,调解员邀请驻村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到现场共同进行调解,了解情况后,律师和法庭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因此如果当时在更换时签订协议,且在土地二轮承包时上报村里,土地确权证可以更换,如果没有更换,土地补偿款只能给予原承包户,后来经过调解,双方同意,土地补偿款归梁姓村民所有,青苗补偿款归姚姓村民,姚姓村民重新耕种更换之前的土地。
4.面对一些复杂的涉土地类矛盾纠纷,您和您的同事在处理时有什么“高招”和“绝活”吗?
解志超:面对复杂的矛盾纠纷,作为基层的人民调解员,“高招”和“绝活”就是要勇于担当,要站在矛盾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待问题,始终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情、理、法有机结合,灵活运用。
石文镇某村人民调解员报告,该村有一件矛盾纠纷案件需要司法所调解,我们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案情。经了解,史某家的榛子山与村民李某家玉米地相邻,李某家玉米地在史某家榛子山下,每逢雨季到来,雨水就会顺着史某家的榛子山流到李某家的玉米地中,严重影响玉米的生长,李某便擅自挖了一条排水沟,这条排水沟从李某家的玉米地横穿道路排向路边的水沟,由于水沟经常排水,造成上山路上的排水沟越来越宽,越来越深,对史某家上榛子山的小车通行造成困难。我们到现场后,李某说山上的水全部流到了自己家的地里,我不挖沟玉米就全部被水泡了,今年的玉米就没有收成了,老百姓就靠这点地维持生活,所以我必须把水排出去,这条沟不能填平。史某说这是上山的唯一道路,春种秋收全都走这里,这里一挖沟我们家的车上不去,山上的水果、榛子都运不下来,双方各执一词,情绪比较激动还都有道理。由于双方当事人年龄都比较大,加之天气炎热,于是我们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做双方的安抚情绪工作,待双方冷静下来后,我们和双方共同想办法解决问题。
此矛盾纠纷的焦点是在既要让李家的玉米地排出水,也要让史家的车能上山。依据《民法典》相邻关系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提出了两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第一个方案是把原来的排水沟填平,在李家地边挖开一条排水沟让水在地边排走,李家不同意,说地边就会有沟,水多了还是会进到地里。第二个方案是把原来的排水沟继续深挖,然后在沟里放置一根水泥管,路面铺平,改成地下排水,这样既能排水,车也能正常上山。第二个方案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于是李家提出自己买水泥管,史家也表示等水泥管买来了帮助李家一起挖沟,一起填土,把路修平整。就这样,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最终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顺利化解,双方当事人也和好如初。
5.通过交流,能感受到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涉土地类纠纷工作的艰辛与不易,也能感受到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解志超:是的,涉土地类纠纷调解工作,虽然没有惊天动地的壮举,却有着润物无声的力量。对于村民,土地是他们生活的希望,也是对土地的一种情怀,遇到涉土地类矛盾纠纷不能等、靠,要运用情的感动、理的服人、法的规距三大法宝予以化解。这些年的工作,使我感受颇丰,从每一次成功的调解,都是社会和谐的一小步;每一个化解的纠纷,都是美好生活的一份助力。我们每一名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人民调解员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认可,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丨《交广朋友圈》节目组
编辑丨晓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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